招商推荐 》
当前位置: 首页 » 资讯 » 国内动态 » 正文

造纸公司员工2个月内盗卖纸板价值3.5万余元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3-04-09  来源:正义网  浏览次数:348
核心提示:2011年6月起,被告人黄某系漳州正隆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,负责该公司销售部存储组平板备货及发货事宜。在接到客户订单后,被告人黄某即备货并开具托运通知单给承运的东莞市厚街祥隆车队,并由该车队安排驾驶员及车辆前来运载。2011年9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间,被告人黄某利用在销售部储运组从事平板发货之便,见利起贪念,篡改过磅单以逃过公司主管审核,再由其打过招呼的承运货物的驾驶员将“多制品”(按订单生产中多生产的同类纸制品)平板纸板夹带出公司后出售,从2011年9月17日至11月18日,被告人黄某采用上述方法盗卖
   一名公司员工上班三个月发现公司漏洞,便心起贪恋,利用职便,两月间盗卖公司纸板8221公斤,价值人民币三万五千余元。2013年4月7日,经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罪进行当庭宣判,黄某犯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。

  2011年6月起,被告人黄某系漳州正隆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,负责该公司销售部存储组平板备货及发货事宜。在接到客户订单后,被告人黄某即备货并开具托运通知单给承运的东莞市厚街祥隆车队,并由该车队安排驾驶员及车辆前来运载。2011年9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间,被告人黄某利用在销售部储运组从事平板发货之便,见利起贪念,篡改过磅单以逃过公司主管审核,再由其打过招呼的承运货物的驾驶员将“多制品”(按订单生产中多生产的同类纸制品)平板纸板夹带出公司后出售,从2011年9月17日至11月18日,被告人黄某采用上述方法盗卖漳州正隆纸业有限公司平板纸板23次计8221公斤。经长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上述纸制品价值计人民币35679.14元。

  案发后,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已退赔了上述损失,且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。
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之便,侵占供职公司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5679.14元,数额较大,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支持。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、自愿认罪、积极赔偿损失、取得被害单位谅解,有悔罪表现,可以从轻处罚,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
 
 
[ 资讯搜索 ]  [ 加入收藏 ]  [ 告诉好友 ]  [ 打印本文 ]  [ 关闭窗口 ]

 
0条 [查看全部]  相关评论

 
推荐图文
推荐资讯
点击排行